怎么做好电梯的使用安全
润凌小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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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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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是重要的出行设备,是广大市民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门的第一步,回家的最后一程,因此电梯使用安全是物业公司的第一责任。

物业公司应当认真学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的第68条-第86条,也就是短短的19条。用一句话概括物业公司的电梯使用安全主要的责任,就是“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找得到人: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本单位电梯的数量、用途、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员,逐台电梯均要明确负责的安全员。1.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因此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员,企业成本大幅增加,很难执行。2.安全总监必须是公司最高管理层中的领导,因此物业公司只能配备一名安全总监,负责物业公司所有项目的电梯使用安全;而公司所属项目较多,电梯较多,安全总监忙不过来,周排查和月调度越来越成为形式主义。上述两个误解,影响了物业公司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有必要予以讲清。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明确规定,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员,目的在于要逐台电梯明确其有人员管理,落实相关使用安全责任,并没有要求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之所以有这样的误解,估计是因为混淆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专职安全管理员需持证上岗的要求。该规则其实也只要求了“专职”的安全管理员需持证上岗,兼职的安全管理员无需持证。物业公司在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时,可以配备一名持证上岗的专职人员,而其他落实电梯巡检等职责的安全员可以根据实际,配备足够数量的兼职人员。而安全总监并不需要是公司的最高管理层中的领导担任,他是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即可,这样物业公司可以根据项目来配备安全总监,也可以根据电梯台量配备安全总监,也就是说安全总监也可以配备多名。提醒:物业公司应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所配备的安全总监、安全员,并且应当对应到每一部电梯。这就是“找得到人”的意思。
查得清事: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消除物业公司的一个重大误解:电梯安全是维保单位的事情,不关物业公司!这个误解大多来自一个观点:电梯安全是非常专业的技术活,物业公司又不懂电梯,已经花钱请了专业的维保单位负责,所以电梯安全不关物业公司,要找就找维保单位。正是这样的误解,导致在电梯使用安全上,职责不清、任务不清、措施不清,出了安全事情后,就一团糊涂账,相互推诿相互指责相互扯皮,最终业主不满、矛盾四起、冲突不断。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建立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要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管控清单,按照清单和制度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电梯维保单位是物业公司委托的实施相关专业技术性工作,其工作质量受物业公司监督和确认,除专业技术性工作外,使用安全管理还包括了电梯使用登记是否办理、是否检验检测合格、是否文明使用电梯、是否存在异常和故障、是否需要停梯维修……这一切的主体责任落实的事情,需要通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这样的机制来推动和检查。
日管控是“碎片化防守”,每天盯紧电梯运行的关键节点(如装修垃圾卡住电梯、电梯报警装置失灵、乘坐电梯有异常抖动和声响、维保单位人员行为的监督和确认等,并不需要专业的技术);周排查是“阶段性总结”,每周梳理日常发现的问题(如小区几号楼的哪一部电梯反复出现异常声响等故障,维保单位人员总是一人作业未放置安全护栏等);月调度则是“周期性升华”,每月站在全局视角,分析这些零散问题是否存在共性(比如多台电梯在夏天频繁出现停梯困人,可能是机房温度高没安装空调)。提醒:物业公司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制定风险防控清单,动态调整,按照清单、制度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并形成相应记录。这就是“查得清事”的意思。
落得了责:物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职责,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电梯使用安全,要细化制定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职责,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要落实各项制度和规定。当存在不落实的情形时,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提醒: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将给予通报评估的处罚,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仅仅单位面临处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个人也将面临通报批评的处罚,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落得了责”的意思。 转载保留链接!网址:http://blog.rlidc.com/post/12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