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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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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着说说物业合同纠纷问题

物业服务关系民生,在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品质提升社会管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业主依约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维持运营的基础和前提。实践,由于各物业公司发展良莠不齐、人们合同意识欠缺,致使拖欠费用的情况较为多发,从而引发纠纷。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规范经营、诚信履约,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为您分析北京二中院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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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减少,类型不变


自2012至2016年,北京二中院审结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349件、398件、241件、238件、173件,均为二审民事案件。案件数量呈现明显下降态势,除与法院辖区调整有关外,一定程度上是因物业服务行业日益规范和业主法律意识提升。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类类型:


——物业服务企业索要物业费。

此类纠纷占全部物业纠纷案件九成以上。诉讼请求主要集中在追索物业费、逾期支付物业费的违约金等。以我院2015年审结的238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为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诉讼请求为追索物业费的高达98.6%。


——业主要求返还物业费或赔偿损失

如主张物业服务在卫生、安保等方面不达标,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已交纳的物业费。还有的业主家中发生失窃、漏水等情况后,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维修义务,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或承担相关费用。


——业主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常见的情形是,业主主张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程序违法,要求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7大特点


特点1:纠纷分布较广泛


从区域分布看,东城、西城、丰台、大兴、房山各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均衡。从小区类型看,普通居住小区、危改回迁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都有发生此类纠纷。


特点2:诉讼标的额通常较小

此类案件多为物业服务企业追索住宅类物业欠费,除了个别案件中因欠费周期较长、欠费累计金额较高,或者因物业系商业性质,物业收费标准较高,或者公司之间因多套房屋物业费结算,欠费总额较高外,诉讼请求金额一般都在几千元。


特点3:业主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抗辩

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最常见抗辩事由,部分业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即可不缴纳物业费,将服务不达标作为拒绝交纳物业费的事由。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不达标主要体现在安保、秩序管理、门禁、监控,卫生、垃圾清理,设施设备维护、公用墙体修缮、电梯养护、下水、排污疏通等方面。还有部分业主就其欠交物业费提出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事由进行抗辩,但这些事由多因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纠纷所致,并不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范畴内。此外,随着业主法律意识的增强,诉讼时效抗辩成为业主提出的最常见的实体抗辩,如2015年我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物业服务企业追索物业费案件中,近三成业主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特点4:未签订书面合同占有一定比例

以2015年我院二审以判决方式审结的部分物业纠纷案件为例,业主、业委会或者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占85%,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的约占15%。


特点5:当事人证据留存意识淡薄,举证能力较弱

主张物业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的业主,大部分都提供自行拍摄的照片来证明,但因照片无法显示出拍摄时间、地点,物业服务企业不认可真实性,业主难以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违约。物业服务企业想证明提供了维修、养护等服务,却因未留存单据,无法提供证据,或者仅提供单方制作的维修、养护单据,证明力较弱。物业服务企业想证明物业费未超过诉讼时效,却无法提供有效的向业主催缴物业费的证据。


特点6:物业服务企业胜诉率高

以我院2015年审结的238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例,由物业服务企业提起的诉讼为228件,业主提起的诉讼仅有10件。其中,物业费请求全额或部分获得支持的案件占95.6%。


特点7:从结案方式看,调撤率较高

此类案件调撤率相对较高,这不仅与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明确、事实较为清楚有关,也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同处一个小区、存在长期服务关系,调撤意愿较高有关。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三大成因


原因1: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缺乏服务意识、专业精神

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欠缺专业精神、服务意识和责任感,未尽到“相应的”服务管理义务,不能以保护全体业主利益为出发点提供良好服务。对待业主的合理要求不理睬、不处理、不反馈,有问题千方百计找理由推脱。


原因2:部分业主法律知识欠缺,对物业服务范围有误解

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性质和功能没有充分认识,有的错误地认为“不签订合同就可以不缴物业费”,有的认为花钱雇佣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即应完全按自己意愿提供服务。一旦对物业服务有任何不满,就采取拖欠费用等消极方式应对,完全没意识到单方面拒交物业费也构成违约,有的业主甚至被起诉后还采取躲避送达、缺席庭审的方式进行处理。此外,还有业主混淆了责任主体,将房地产企业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其他业主侵权行为等其他问题,均归责于物业公司,进而拒交物业费。


原因3:业委会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提出的意见不重视、不及时回应,在涉诉案件中,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比例低,以2015年我院二审以判决方式审结的部分物业纠纷案件为例,大部分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不能形成集体意见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讨,由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案件仅占5%左右。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长期缺乏有效沟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负面情绪积累,导致矛盾不断加深。同时,业主大量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收支不平衡,无法提供良好服务,两者之间互相牵制,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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